盗窃罪最新司法解释,深入解读本篇内容一网打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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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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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盗窃罪】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上可知,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是:

2、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案例:转走恋人支付宝钱款男子犯盗窃罪被判刑

聂某与康某本来是男女朋友关系,聂某因为着急用钱,在向康某借钱被拒绝后,竟在康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偷偷接收验证短信的方式,更改了女友的支付宝密码,后将其支付宝账户中的钱款转走。近日,延庆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发生在情侣间的特殊盗窃案件。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2月初,被告人聂某与康某结识,后两人以男女朋友关系交往。同年12月下旬,被告人聂某因着急用钱向康某借钱被拒。几日后,被告人聂某在康某的住所与康某聊天期间,趁其不备,使用康某手机通过接收短信验证码的方式修改康某的支付宝账户密码,后使用自己手机登录康某支付宝账户。

次日凌晨,被告人聂某离开康某的住所后,在自己手机上操作康某的支付宝账户,分三次将康某支付宝账户内人民币转账到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共窃得人民币1.8万余元。当日康某发现支付宝内钱款被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被告人聂某接到民警 *** 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后被告人聂某家属积极退赃给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延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聂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聂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聂某经公安机关 *** 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聂某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予从轻处罚。最终,延庆法院依法判决聂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参考资料:人民网-转走恋人支付宝钱款男子犯盗窃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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